川府发〔2015〕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结合四川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节能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核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定由市(州)、县(市、区)核准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或县(市、区)核准;规定由市(州)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本目录规定由市(州)或市(州)、县(市、区)核准的项目中,跨市(州)的项目由省级核准,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级核准。除跨县(市、区)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级项目核准权限。
七、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管委会执行省级核准权限。
八、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即行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日
资料引用位置: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4/5/20/103022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