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全州环境卫生和水环境质量,切实推进我州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管理工作,补齐污水和垃圾运维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按照州委关于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部署和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要求,以“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生态环境治理原则,建立健全我州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加快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二、总体目标
合理制定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加强征收执行力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推动解决全州污水垃圾运行经费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良好局面,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的提高,推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常态正常运行,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到2021年底,基本形成有利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价格机制政策、费用征收管理体系,逐步推进13县(市)县城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到2022年底,对已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但未调整到国家最低收费标准的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实现收费标准调整到位。
到2025年底,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长效机制,推进阿坝州全域实现城乡垃圾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收费标准。2021年12月底前,指导各县(市)建立健全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牵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税务局)
1.摸清基本底数。以县(市)为单位,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等情况及居民、企业、经营户的污水排放、垃圾产生等情况和收费标准、征收、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奠定基础。
2.开展成本核算。准确厘清成本构成、规范细化审核标准,明确职工薪酬、折旧费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等重要指标参数,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做到“全要素、全构成、全覆盖”,确保真实客观反映污水垃圾全过程处理成本。
3.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履行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涉及乡镇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制定收费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明确已建成并投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乡区域为收费范围;分类分档,制定居民、机关、事业、经营服务等对象差异化收费标准;推进“定额收费”转变为“计量收费”。2021年8月底前,无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县(市)完成污水收费标准的制定出台;2021年12月底前,无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县(市)完成垃圾收费标准的制定出台。
5.建立调整机制。建立与污水垃圾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实现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与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2022年底前,对已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但未调整到国家最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实现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
6.探索村镇收费。要求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探索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到2025年底,探索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长效机制,推进阿坝州全域实现城乡污水垃圾收费全覆盖。
(二)制定征收办法(规定)。2021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全州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2021年10月底前,指导无污水征收办法的县(市)编制出台征收办法(规定);2022年2月底前,指导无垃圾征收办法(规定)的县(市)编制出台征收办法(规定)(牵头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税务局)。
1.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设施分布等基本情况,统筹研究考虑,明确县城及乡镇范围内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责任单位)。
2.确定征收对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所产生污水、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产业园区、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置费;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个别减免政策。
3.明确征收方法。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对使用自来水的,可委托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以用水计量方式进行代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可委托节水管理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委托城管等部门代收;个人按户征收,单位(经营服务对象)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代收单位服务费从污水垃圾处理费中提取。
(三)推行征收工作。2021年12月底前,指导已有收费标准的县(市)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2022年6月底前,指导上年度制定出台收费标准和征收办法的县(市)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2022年12月底前,实现全州县城(城市)建成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2025年12月底前,探索实现全州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牵头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水务局)。
1.推进征收职能划转。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2.配套计量装置。加快推行自来水“一户一表”建设改造,实施自备水源、农村饮用水排入市政污水网计量,为污水处理收费做好基础性铺垫。全面执行生活垃圾产生对象分类定额收费制度。2021年12月底前,自来水计量装置未全覆盖的县城(城市)建成区实现计量装置全覆盖;2022年起,有序推进县城(城市)建成区自来水智能计量装置安装改造。
3.加强设施运管。在完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垃圾收转运处理体系配套的基础上,推进污水垃圾场站及配套设施一体化管理维护,强化监督检查,推进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费最大限度实现效能化。
4.加大征收力度。各县(市)征收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收费管理制度,强化服务协调、监督职能,明晰征收程序、标准、范围等各环节要求,确保应征尽征。
(四)严格资金管理。长期执行,指导各县(市)将收缴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绩效评价。(牵头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税务局)。
1.规范资金用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对征收处理费不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应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2.实行评估分析。对运行成本和收缴费用定期开展分析评估,为适时调整价格提供依据。
3.加强资金监管。实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公布资金收缴、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价,逐步建立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相关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该项工作具体责任主体,要细化完善收费政策,落实具体工作举措;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做好政策联动和信息沟通,主动靠前指导服务,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管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开展处理费征收工作、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务部门负责推进农村饮用水费收缴工作;各县(市)负责辖区污水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工作。
(三)推广市场服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均衡发展,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四)兜住民生底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妥善处理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与保障经济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关系。不提高收费标准或建立相关救助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征求民意,严格收费机制建立涉及的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各环节和程序。通过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媒介,深入宣传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和强化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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