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果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务院副院长
《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节水政策法规体系。《条例》在全面总结城市节水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对提升我国城市节水的治理能力、推动城市节水迈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条例》聚焦城市节水全链条治理,提升监管效能
《条例》建立了城市节水规划、建设、治理体系,有利于提高城市节水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系统性。在规划方面,《条例》提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在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职责方面,《条例》提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同时,针对一直以来城市节水管理停留在支持、鼓励、指导、引导等层面,缺乏监督检查依据、约束力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监督检查时采取的措施以及有关法律责任。
二、《条例》围绕城市用水全过程管理,完善制度设计
《条例》建立了涵盖用水计量、计划下达、定额约束、器具使用、宣传教育等全过程城市用水管理机制,有利于控制城市用水总量、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有利于在全社会厚植节水理念。《条例》提出了用水计量、用水定额制定等要求,明确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制定用水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等。
同时,针对部分城市水价长期严重偏离成本、无法起到促进节水作用等问题,《条例》提出,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这将有利于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杠杆作用。
三、《条例》立足全方位提升城市用水效率,明确责任主体
《条例》在总结、凝练城市各领域节水成效、措施的基础上,明确了节水型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再生水利用、绿化及景观用水等领域的有关要求及主体责任,有利于压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例如,《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在全社会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实施效果
《条例》的公布,为全面加强我国城市节水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条例》的宣贯力度,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要求,依据《条例》因地制宜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节水法治化治理体系,持续提高城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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