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12月12日,阿坝州医疗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7月份,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和经办管理进行了规范完善,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管理规定,及时调整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同国家政策相衔接。12月1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将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政策、备案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统一。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政策。以往我州异地直接结算政策为“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如今异地直接结算统一为“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手工零星报销统一为“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二)完善了居民异地住院报销比例。根据省局明确规定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规定的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我州将居民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报销比例提高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居民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比例提高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居民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诊转院条件时,转入长期居住备案地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州内待遇执行。
(三)完善了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制度。因我州前期印发了省内及川渝免备案的通知,本次通知重新对异地就医备案进行了完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仍然实行省内及重庆市跨省异地就医免备案制度;对长期异地居住、异地转诊或异地急诊抢救的城乡居民,实行备案管理,以往长期备案失效;对临时在省内和重庆市异地住院治疗的城乡居民实施免备案制度,报销比例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部分政策的通知》(阿府发〔2022〕29号)执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原则上在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半年有效”,有相关变更资料时随时可以变更。异地就医转诊的机构由辖区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保异地就医转诊(院)证明资格的医疗机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院)的,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转诊(院)证明资格的医疗机构视同为我州具备转诊(院)证明资格的医疗机构。
三、施行时间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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