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卧龙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请省医保局审定,决定对我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公益属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在合理补偿成本基础上,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群众总体负担水平和公立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实现多元目标动态平衡。
(二)坚持规范操作。按照全省统一的评估标准、评估周期及总量控制、项目选择、总量分配等原则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强化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减少和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该调则调,应调尽调”。
二、调整内容
经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成本与价格偏离程度,结合各医疗机构调价意愿、聚类与轮动原则、支持中医药传承发展以及项目成本与价格背离等情况,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减范围,上调“Ⅱ级护理”等288项医疗服务价格,其中手术类267项、中医(民族医)类15项、综合医疗服务类3项、经血管介入诊疗类3项,下调“食管造影”等8项医疗服务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强化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督导,确保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平稳落地。
(二)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安排专人对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督促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加强对医疗机构自立或分解医疗服务项目、重复收费、无项目编码情形下收费等情形的监管。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对院内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各县(市)、卧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医保局反映。
联系人:左强维
联系电话:0837-284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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