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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州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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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府办发〔202239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州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州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8


阿坝州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州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及抗风险能力,建立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规

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和困难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指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州级统筹、分级承担”的原则筹集,在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协议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筹集、拨付;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会同财政部门强化绩效监控、自评和基金监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对账核算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州、县(市)财政部门按省、州有关规定配套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初步确定2022年州级财政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州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县级财政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州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每年制定医疗救助资金配套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待遇保障水平动态调整。

第九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财政预算要求,认真编制医疗救助基金年度预算,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条医疗救助基金统筹用于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等支出。医疗救助标准按阿坝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

(三)低保对象;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第十二条参保资助

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

第十三条医疗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含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医疗救助中予以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政策)减免的费用;

(二)由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三)相关单位或部门已补助的医疗费用;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已给予救助的医疗费用;

(五)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供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单式”结算、“一站式”即时救助。未经“一单式”联网结算的医疗救助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救助基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州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中央、省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州本级配套、县级配套上解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和利息收入等全部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州医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州财政局拨入的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州级和异地就医平台清算的医疗救助基金;接收年末县级医保经办机构退回的结余基金和原渠道退回的医疗救助基金;暂存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州级医保经办机构拨入的医疗救助基金;拨付所辖县(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医疗救助基金和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救助基金;接收原渠道退回的医疗救助基金;暂存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十九条州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州财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基金用款计划,州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经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基金从州级医疗救助支出户拨付至县级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每年年末,各县(市)基金结余全额上缴州级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应于当年度6月底前完成上解工作。2022年州县财政配套资金应于10月底前到位。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未及时足额拨入州级基金财政专户的,暂停拨付该县(市)的医疗救助待遇,所需待遇支出由同级政府先行解决,待其

负担的补助资金全部到位后再申请补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建立定期对账和运行分析制度,做好清算和决算等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运行分析主要包括基金收支、救助保障等情况,并与基本医保基金季度运行分析同步开展。年度清算和结算后,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执行情况,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州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各县(市)医疗救助人数等因素,结合基金支出、结余、绩效等情况下达年度支出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医疗救助支出预算按照各县(市)困难群众人数(75%)、户籍人口数(10%)、自身努力程度(13%)、重点工作开展(2%)等相关因素确定。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州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州医疗救助基金运行和政策调整等情况,适时会同州财政部门调整全州医疗救助基金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实行州级统筹后,医疗救助基金在中央、省各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当年收支出现缺口的,经年度基金决算后,由州、县两级财政按照“以支定收”原则,州级财政承担30%、县(市)级财政承担70%,由州财政局联合州医疗保障局核定,另行发

文通知上缴至州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对于下列情况,超出支出限额部分州级财政不予分担,由各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一)因违规使用医疗救助基金导致超出支出限额的;

(二)上一年度当地应资助参保对象参保率未达上级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州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清算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清算口径一致。州级、各县(市)政府承担当年赤字的补助资金,在清算完成后3个月内划入州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逾期不划入或划入资金不足的,由州财政局从当地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和州财政补助资金中抵扣,划入州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各县(市)完成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基金清算结算工作,州级统筹前各县(市)的医疗救助基金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并将结余基金全额上缴州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应将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和救助工作,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财政、民政、审计、卫健、乡村振兴、残联、红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医疗救助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等医疗救助协同部门,要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及结果反馈。

第三十一条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按时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依法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卧龙特别行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州级统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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