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州医保发〔2019〕19号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阿坝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协议范本(试行)》《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卧龙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结合实际修订我州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强化服务协议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是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基金安全的根本措施和主要抓手。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协议内容,务必在定点申请、协议履行、费用审核、评估考核中严格把关,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强医药机构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医疗监管平台抓取异常数据,不断提高协议监管水平。
二、依法实施管理服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协议条款的,综合运用协议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手段,应依据协议约定严肃进行处理,强化服务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约束作用。要强化双方履约责任,严格依据服务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按时审核结算并支付医疗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三、完善动态退出机制
对《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明确的定点医疗机构的6种违约行为、定点药店的7种违约行为,一律解除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提高违规违约成本,激发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医保法规政策的内在自觉性。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据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动态化管理,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州医疗保障局报告。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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