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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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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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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州医保发〔202051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

通   知

各县(市)、卧龙医疗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州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认识,确保集采扩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顺利实施

《通知》的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有利于引导


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相关业务科(股)室、经办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实施领导小组,扎实做好政策落地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二、准确把握集采扩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适用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同一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在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中由职工或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时,均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支付标准执行。患者选择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分担。患者选择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分担。

三、持续推进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

各地要按照《阿坝州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阿坝州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州医保发〔201917号)、《阿坝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阿州医保办发〔201944号)等文件规定持续推进中选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探索县域内医共体一体化采购机制,将中选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制定考核指标,强化中选药品使用的监测及考核,加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宣传,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优先选用中选药品。

四、强化对重点药品的筛查和评估

各地要建立重点药品使用跟踪和监测机制,对诸如“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和“伊马替尼”等特殊药品、“左乙拉西坦”等支付标准与实际价格较大的药品以及精神类疾病和儿童用药等药品要加强对重点药品、重点人群、重点科室、医疗机构等对象药品使用、医保支付和病人自付等情况的监测和数据筛查,及时掌握相关医疗机构用药动向和换药情况。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创造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要通过网站、官方微信等各种媒体,宣传国家大政方针和实施支付标准的重要意义,引导患者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同时要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加大中选药品的采购量,确保中选药品供应,引导医师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加强对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解释说明,尽量使用价格不超过支付标准的药品,减轻群众负担。

《通知》中确定的集采扩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自20201223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1.阿坝州医疗保障局集采扩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实施领导小组

附件2: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集采扩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实施领导小组

:李   州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先进   州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章会   州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事务中心主任

:左强维   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药服务科负责人

        龙雪梅   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核结算科科长

           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计稽核科科长

        赵明霞   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核结算科副科长

责任编辑: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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