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汶川“8.20”强降雨特大山洪
泥石流灾害医疗保障七项措施》的通知
阿州医保办〔2019〕17号
汶川、理县、茂县、卧龙及有关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汶川“8.20”强降雨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医疗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我州因灾受伤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现制定以下医疗保障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应急救治期间急救、抢救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确保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二、因灾受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报销。
三、因急救、抢救受伤人员而必须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异地就医的,可先治疗、后备案。
五、因灾受伤人员治疗因汶川“8.20”强降雨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伤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后,对经确认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进行一次性医疗救助。不属于因汶川“8.20”强降雨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伤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享受此次一次性医疗救助政策。
六、灾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按相关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
七、因灾受伤人员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周期,切实减轻垫支负担。
汶川、理县、茂县、卧龙及有关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我州因汶川“8.20”强降雨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伤人员和困难群众。汶川、理县、茂县、卧龙及有关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灾区药品价格动态情况监测,确保急需药品及时、有效供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灾区就医秩序,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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