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国发[1984]171号文件);
2.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
4.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文件)。
二、资格审定内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接收安置计划通知,确定接收对象是否符合在本地安置条件,住房是否落实(须有房产证或相关资料)。
三、档案审定内容
干部履历书、入伍登记表、最后一次职务任免登记表、干部离退休审批报告表(含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审批报告表)、历次调级(工资档次)审批报告表、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授予军衔(晋衔)审批报告表、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技术等级评定(调整技术等级)审批表、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立功审批件或立功证书影印件等有效证明、离休干部授予功勋章荣誉审批表、伤残军人残情鉴定表、《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更改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及批复件)、享受护理费审批表(报省厅认定)、特别艰苦地区工作十年以上的证明材料、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审批表、历史遗留问题的需有审查结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四、接收工作流程
1.填报三联单(填报时间、职级待遇、移交批次等内容应准确);
2.接转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
3.组织三见面,签订协议书。(明确接收人员职级、待遇,到地方后政治、医疗及生活保障,安置管理单位的服务保障方式和接收人员在部队未了事宜由本人同部队协商解决等内容。)
5.填报信息表(填报时间、职级待遇、移交批次等内容应准确,信息表应按要求填报。)
五、关于接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按照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对患有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院治疗的离退休干部暂不予接收,等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
2.对有历史问题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部队尚未做出结论,或征得本人同意的,一般暂缓接收,待有关问题解决后再接收。
3.经上级核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一般不予随意调整、变更。
4.对享受优抚金的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要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对错过申报时间接收的伤残军休干部,应同移交部队协商,处理好该同志优抚金问题。
六、军休干部(含士官)生活待遇审核审批。
(一)军休干部(含士官)护理费申请审核审批:
1、政策依据: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198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149号)
服务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
2、应具备条件:年龄满70岁的,从满70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因精神病退休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3、工作流程:
分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二个层级。
区(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流程:
(1)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到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休管理机构申请;
(2)审定并填写《审批表》;
(3)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流程:
(1)复核相关材料;
(2)无异议的按期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局;
(3)省厅批准后执行。
(二)军休干部(含士官)双无随军家属或遗属医疗、生活补助申请审核审批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关于印发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基本离退休费、有关补助补贴标准和实行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军政[2019]640号)。
2、应具备条件:离休干部遗属无固定收入或有固定工资收入,但低于遗属定补标准的;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或有收入但低于遗属定补标准的随军遗属或无工作收入的随军家属享受医疗补助。
3.工作流程:
分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二个层级。
区(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流程:
(1)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休管理机构申请;
(2)整理相关材料并填写《审批表》,
(3)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流程
(1)复核相关材料
(2)无异议的按期上报省退役军人事业务局。
(3)省厅批准后执行。
(三)军休干部特别抚恤金申请审核审批
1、政策依据:
《关于发给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离休退休干部家属特别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
2、应具备条件:
移交政府安置后病故,曾经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
3、工作流程:
分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二个层级。
区(市)县级退役军人事业务局工作流程:
(1)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死亡证明、病故证明书到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休管理机构申请;
(2)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整理相关材料并填写《审批表》
(3)一并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流程
(1)复核相关材料
(2)无异议的按期上报成都警备区。
(3)成都警备区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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