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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统计局关于印发《阿坝州统计局数据安全管理和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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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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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统计局关于印发《阿坝州统计局数据安全管理和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阿州统计发〔2021〕15


州局各科(室、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强化统计工作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现将《阿坝州统计局数据安全管理和发布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统计局

2021年3月15


《阿坝州统计局数据安全管理和发布工作制度》解读

第一条 统计数据是统计部门发挥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本单位统计数据的使用与发布工作程序,针对统计数据使用发布过程的特点及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数据实行两级管理。即:各专业的统计数据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管理,责任人为相关科室科长或负责人;全州综合统计数据由综合核算科管理,责任人为综合统计负责人。

第三条 反映各种统计数据的各类专业统计报表资料,采用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建档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的提供和发布

月度统计数据:

各专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待省局反馈后,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提供给综合人员,提供的数据各专业负责人需签名确认,用于统计月度资料、阿坝统计的汇编和发布。“阿坝统计月报”所需的数据,由相关科室于次月15日前,提供给综合统计工作人员。

季度及年度统计数据的提供与发布:

季度及年度统计数据。除当月数据仍按月度数据办法发布外,各科室应将半年或全年累计数据整理汇总后,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以表式连同简要文字统计分析材料一并交综合统计工作人员。然后分别于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由本局综合统计统一对外发布。

在统计年报结束后,以科室为单位,将年度统计数据根据局综合科提供的统计年鉴指标表式整理汇集,于次年4月底前交局综合科,统一组织汇编“阿坝统计年鉴”,并负责发行。

非定期性统计数据的对外提供:非定期性是指上级机关(州委、州政府等)、同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公众等单位或个人,一次性需要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时:

1.提供部门:由综合统计工作人员统一对外提供,各相关专业负责人需按综合统计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报送)相关数据。各相关专业统计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数据。

2.提供方式:原则上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提供。除州主要领导急需外,不得用电话形式对外提供,以免发生差错。

3.提供手续:凡基层单位或新闻记者、或社会公众索取、咨询有关统计数据时,应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方可提供。

4.登记备案:凡一次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时,应将提供资料复印留存备查、或记录入“统计服务工作台帐”。

第五条 统计数据的差错订正,按本局统计数据查询、订正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证明用数据的提供。凡属于各种考核、评比、司法鉴定等需要提供法定统计数据,必须慎重核实,以书面形式并加盖“阿坝州统计局”印章后提供,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  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在《阿坝统计年鉴》发行公布之前需提供年度性的资料只能在《阿坝月度经济信息》中摘取。

第八条  为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形势分析报告、预计预测数据、考核考评数据等重要资料,应由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提供。

第九条各专业调查数据在局内实行共享,一般数据内部要互相提供,绝密数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内部提供。

第十条科室负责人要严格管理本科室的统计数据,要对本科室对外发布的统计调查数据负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保密条例》。凡属于保密数据,或涉及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属于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统计数据,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保密条例、守则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反。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责任编辑:州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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