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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发布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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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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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服从管理,执行制度和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参加应急演练,掌握岗位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作业前和作业结束后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工具、安全防护装置、作业场所、物品堆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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