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省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QF4B90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公司管理的双江口水电站业隆营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同时接入处理设施的污水管破损导致污水回流到雨水沟内,现场工人并未将污水抽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池中,反而在将水沟中的污水通过水泵向场地外公路抽排,污水顺公路往下流直至营地正门。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发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核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见缴款通知书
汇款用途:州生态环境局(阿州环罚〔2023〕02号)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