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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州环罚〔2023〕01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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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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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罚〔202301

当事人:四川嘉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8077692746X

法定代表人:严小玲

所:**************************

当事人:任涛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省执法总队移交问题线索,阿坝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嘉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分别对四川嘉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一帆、环评工程师任涛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四川嘉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小金过境路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环评工程师任涛负责主持该项目;《小金过境路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未执行应当执行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小金过境路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笔录2份、《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调查核实2022年第二季度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小金过境路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张一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任涛身份证复印件及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州环发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州环发告〔2023〕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及主要编制人员的上述行为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对你公司和编制人员任涛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3512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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