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罚〔2022〕02号
理县明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2MA63W7NJ62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5*******************
地址:阿坝州理县***********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危废间台帐被雨水损坏,危废暂存间设置不规范,废弃铅蓄电池、废油桶露天堆放未收集至危废暂存间。
2.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使用,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罚告字〔2022〕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标准,通过移动执法系统“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器”计算,两项违法行为处26.25万元(大写:贰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
户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22-603401040003312
汇款用途:州生态环境局阿州环罚2022-02号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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