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 环罚〔2021〕10号
四川宸通嘉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QFHN8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虎
身份证号码: 51**********9812
地址:成都市****************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下属的色理拌合站建设了生产污水收集回用系统,生产污水统收集至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后回用,但水泥罐区场地边缘有一排水口,少量废水经黑色胶管排放至公路边集水沟,涉嫌部分含物料废水未经处理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四川宸通嘉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书证、公司法人代表贺小虎对上述事实予以签字确认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核算结果,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的处罚。
我局于2021 年 8 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
户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22-603401040003312
汇款用途: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