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8年12月,生态环境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了工作依据。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颁布实施,2023年7月1日《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土壤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土壤法》《土壤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细化了贯彻落实《土壤法》《土壤条例》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修订后,将为我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三、各方责任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档案,发布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持续推进农用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场等重点区域排查,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等。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园地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和风险评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更新,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污染责任人灭失农用地修复,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强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等。
(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林地、草地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与林产品协同监测和风险评估,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污染责任人灭失农用地修复,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企事业单位
排放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农用地周边尾矿库、固体废物堆场、矿井的运营或管理单位,畜禽养殖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农用地造成污染。
(六)农业生产者
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加强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及时回收田间废旧农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四、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对章节和内容进行了精简。修订后的《办法》,将其他法规已有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与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尾矿库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干湿沉降监测、涉镉排查、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是强化了林产品质量监测与评估。《办法》在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对林产品产区土壤环境信息通报、林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与林产品质量监测等进行了规定。
三是强化了从事农用地开发、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办法》在第四条中对从事农用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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