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9年6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限批办法(试行)》)。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试行文件有效期为两年,为进一步规范区域限批工作,我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对《限批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限批办法》)。
二、修订程序
2021年4月,我厅启动修订工作,多次修改完善。《限批办法》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厅领导、厅内各处(室)、监察专员办及直属单位、10家企业代表和3家行业协会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限批办法》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并送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2年1月21日,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考虑
一是对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要求,增加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工业园区和企业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限批情形。二是鉴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限批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强的倒逼作用,故限批时限比《限批办法(试行)》有所延长,由1至12个月修订为6至12个月,也严于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3至12个月。三是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更新较快,《限批办法》有效期暂设定为2年,届时将根据有关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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