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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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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12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出台《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9月25日,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我省随即启动我省《办法》的编制工作,依据20189月初颁发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参照其他省份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办法》。

《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对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制度

一是污染预防制度。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情况、行业类别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明确监管重点。农业部门应当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生产对农用地的污染。

二是调查和监测制度。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部署每十年开展一次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统一规划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制定监测方案,组织落实我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三是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制度。省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将全省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划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是分类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制定安全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

五是信息共享制度。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统计计划,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信息共享。

三、防止工业污染农用地

一是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二是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较大的区域,特别是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周边以及污水灌溉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及处置的设施等周边农用地土壤的监测,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

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执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并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是严格土地复垦程序。对遗弃工业场地、未利用地等拟复垦为耕地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四、《办法》中有哪些四川特色?

一是统筹多部门协同、实现联动监管。我省《办法》由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实现部门协调和联动监管,更好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重点工作、强化责任分工。我省农用地管理办法强化农用地分类施策,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分工,对农用地类别划分、农用地分类管控、农业投入品使用、农村面源管理、工业污染防治、灌溉水管理、农用地环境质量监测等重点工作进行细化和规范。如明确自然资源厅在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市级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田灌溉用水方面的管理要求等。

三是紧跟土壤法新要求。我省办法紧扣土壤法、立足我省实际,在农用地环境质量监测、污染预防、分类管理、已污染农用地的风险管控与修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五、已开展的工作和将采取的措施

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土壤环境质量是农产品感全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农用地详查部署,在我省主要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开展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目前布点、采样及测试分析等工作均已按计划完成,详查成果正在集成汇总。二是启动了一批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探索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三是加大工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十二五”期间,我省制定并实施了《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超额完成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目标。

下一步,将对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划定,实施四川粮(油)、蔬菜主产县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进一步保护优先保护类及基本农田区土壤环境质量安全;以重金属污染耕地为重点,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方案,推动水稻、粮油等重点作物污染耕地治理试点示范;开展四川省受污染耕地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及种植结构调整,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省土十条》要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切断重金属污染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粮食镉重金属超标风险。

六、社会公众如何参与

《办法》中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农用地土壤的行为,均有向各级生态环境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12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出台《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为我省、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依据。《办法》与《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充分体现了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思路,对于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定位

《办法》的定位是防止我省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工矿用地及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纳入我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包括:(1)重点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2)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3)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单位。(4)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5)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我省已陆续发布了2017年、2018年两个年度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依据上述原则及企业生产状况,省生态环境厅对重点监管企业单位名单实施年度动态更新。

四、主要制度

一是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重点行业在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二是地下储罐备案制度。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三年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监测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五是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六是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七是企业退出制度。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社会公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参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五、《办法》与《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如何衔接?

《办法》规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生产运行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以及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我省赓即启动《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工作,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该《办法》。

二、总体思路

一是明确监管重点。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过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制药、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电子拆解、垃圾焚烧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建设用地;存在镉、汞、砷、铅、铬、铜、镍等重金属或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物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突出风险管控。对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以及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三是明确各方责任。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专业机构、效果评估第三方机构以及各监管部门责任。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责任。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第三方机构、专业机构以及各监管部门责任,以及治理修复责任认定。

二是调查评估。符合本办法的疑似污染地块要录入至全国污染地块管理平台,并开展地块所在地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初步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对认定属于污染地块的要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三是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地块风险等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于风险评估需要开展治理修复的地块应当及时开展治理修复,严防周边土壤污染。

四是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规划、用途变更、收回或转让等前,应及时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地块相关信息。各级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供地等手续时,应将经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初步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作为土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的依据。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四、管理措施

一是动态更新,对疑似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名录、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行动态更新;二是分级管理,对疑似污染地块进行土壤环境初步初步调查,明确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并识别环境风险,高风险的地块要优先实施监督管理;三是用途管理,按照土地用途进行风险评估,实施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四是准入管理,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应规划的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五、《办法》中有哪些四川特色?

一是细化了疑似污染地块范围。在国家确定的行业类型基础之上,增加了黑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铅蓄电池制造、汽车制造、电子拆解、垃圾焚烧等行业地块直接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管理。另外,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发现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一并纳入疑似污染地块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各部门职责。补充了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的生态环境、经信、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等各部门职责以及联动机制。

三是专家审查制度。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组织专家论证或技术评估,应当选择不少于3名专家。

四是规范从业机构。建立四川省污染地块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信用体系,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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