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金罚字〔2024〕1号
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6MACU87B68F
法定代表人:庞万东
身份证号码:513**************
地址:********************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酒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阿坝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阿州环金检勘字〔2024〕1号)2、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阿州环金调询字〔2024〕1号)3、现场照片6张(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以《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金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4年4月18日,在规定期限内,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0 元 (大写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上诉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
账 号: 226034010400033120000000040
备 注: 金川生态环境局执法罚没收入
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坝州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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