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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发布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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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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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罚字〔20241

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6MACU87B68F

法定代表人庞万东

身份证号码:513**************

地址:********************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酒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阿坝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阿州环金检勘字〔2024〕1号)2、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阿州环金调询字〔2024〕1号)3、现场照片6张(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以《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金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4年4月18日,在规定期限内,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规定决定对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0 元 (大写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上诉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        

    号: 226034010400033120000000040

   注:金川生态环境局执法罚没收入       

你(阿坝金川海拔三千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坝州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4422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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