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组织编制县域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我县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2.负责县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对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参与协调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有关跨县环境污染纠纷,纷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落实县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县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功能,组织实施中央、省、州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全县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写作机制并监督实施。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执法。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省、州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法规和规章。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7.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县生态环境治疗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8.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定全县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9.协调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组织协调迎接中央、省、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整改落实中央、省、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10.负责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开展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1.组织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2.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对外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4.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试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牢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15.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开展县城餐饮油烟和扬尘整治工作,尽快将新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接入省控数据,实现我县空气质量排名晋位争先目标,同时确保我县其他生态环境质量稳中有升。
2.全面落实生态治理保护。继续开展“七大保护”行动、“七大治理”工程,推进长江上游重点流域生态综合保护和治理。争取实施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着力推进长江上游水源涵养功能恢复,稳步推进生态状况指数再提升。
3.全速整改生态环境问题。聚焦第二轮央督反馈问题,确保2025年实现问题“清零”,同步开展“回头看”和举一反三工作,为迎接第三轮省督做好准备。
4.全面推动生态示范创建。以“美丽黑水建设”“生态示范创建”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标“两山”理论实践基地创建标准,在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的基础上,提前谋划“两山”理论实践基地创建工作,着手开展“美丽黑水”规划编制工作。
阿坝州黑水生态环境局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行政机构。独立核算机构数共2个。黑水生态环境局总编制29名,其中:阿坝州黑水生态环境局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阿坝州黑水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参公编制3名,阿坝州黑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参公编制10名,阿坝州黑水环境监测站事业编制13名。在职人员总数24人,其中:局机关3人,中心2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6人,其他事业人员13人,退休人员4人。编外长期聘用的人员0名。
黑水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财务室)。承担机关政务、党务、工青妇等工作。组织协调政风行风建设、政务督查、目标考核、综合性会议、公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支部日常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人事、培训、行政后勤、退休人员管理、爱国卫生等工作。承担财务、固定资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防治股。负责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污染物减排工作,承担排污口设置、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自然生态股。承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示范创建。组织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的执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参与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综合服务股(行政审批股、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办公室)。按规定权限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负责法律法规执行、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管理、污染源普查、信息化建设管理等综合性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接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指导协调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各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生态环境执法股。负责局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县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转的监督查,负责辖区内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办理和后续督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参与处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收入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43.03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35.8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3.7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5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75.92万元。黑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243.03元。
(一)收入预算情况2024年收入预算243.03万元;基本支出229.43万元,占94.40%,项目支出13.60万元,占5.60%。
(二)收入预算情况2024年收入预算243.03万元;基本支出229.43万元,占94.40%,项目支出13.60万元,占5.60%。
黑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43.03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63.47减少20.44万元,主要原因:预算时人员减少,上年结转减少。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43.03万元。
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35.8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3.7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5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75.92万元。黑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243.03元。
黑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43.03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63.47万元减少20.44万元,主要原因:预算时人员减少,上年结转减少。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43.03万元,占100%;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35.89万元,占14.77%;卫生健康支出13.71万元,占5.64%;住房保障支出17.5万元,占7.20%;节能环保支出175.92万元,占72.39%。
1.节能环保支出(21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01)行政运行(01)2024年预算数为162.3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行政及参公人员和工勤人员2024年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节能环保支出(21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01)生态环境保护宣传(04)2024年预算数为4.00万元,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宣传项目支出。
3.节能环保支出(21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01)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99)2024年预算数为9.6万元,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执法监察项目,环境执法应急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监测运行维护缴费、办公费、电费等支出。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5)2024年预算数为23.9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6)2024年预算数为11.9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业年金。
5.卫生健康支出(210)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行政单位医疗(01)2024年预算数为10.47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6.卫生健康支出(210)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公务员医疗补助(03)2024年预算数为3.25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7.住房保障(221)住房改革(02)住房公积金(01)2024年预算数为17.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黑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43.0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2.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47.94万元、津贴补贴58.82万元、奖金3.9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3.93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1.9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5万元、住房公积金17.5万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0.47万元、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3.25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9万元,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16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2万元。
公用经费46.9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19万元、水费0.36万元、邮电费4.05、差旅费10.54万元、维修(护)费0.51万元、培训费1.97万元、福利费3.5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5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12万元、取暖费0.48万元、 公务接待费0.77万元。
黑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2.2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7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52万元。
(一)2024年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23年预算无增减变化。
(二)2024年公务接待经费0.77万元。较2023年预算经费增加0.01万元。2024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上级来人来访、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三)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52万元。较2023年预算经费无变化。主要用于公车运行维护过路费、过桥费、油费等。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6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5辆,其中待报废车辆2辆。
2024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52万元,用于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燃油、过路(桥)、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办理公务、处理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工作开展。
黑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黑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46.99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0.83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增加了伙食经费。
2024年,黑水生态环境局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单位固定资产565.61万元。
2024年黑水生态环境局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均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43.03万元。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节能环保支出(21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01)行政运行(01):单位行政人员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5),主要用于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6),主要用于为在职职工缴纳职业年金支出。
(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行政医疗(01)公务员医疗补助(03)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七)住房保障支出(221)住房改革支出(02)住房公积金(01),主要用于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上年结转: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至本年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以前年度已完成项目剩余资金经批准用于新用途使用的资金。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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