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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审计局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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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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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规范》,为保证审计质量,特制定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顺序、形式和期限等,是具有行政约束力的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或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重点进行内控制度测评和会计账表检查,一般应采取抽样的方法。

第五条审计组长负责编制审计方案。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审计组起草审计通知书报主管局长签发,形成规范的文书后,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第七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二人组成,并出示执法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八条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九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逐事逐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成员形成的工作底稿应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局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应当书面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附有由审计组长签发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与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组依据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并报送法制处进行复核。

主管法制处局长根据报告内容,决定是否提交局审理会审定。

第十三条法制处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日内(不包括节假日)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复核后的材料,经主管局长或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由审计机关形成规范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30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送达时应与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一起送达。

第十五条审计组所在的处室负责人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代表局机关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落实。

第十六条审计所形成的资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责任编辑:州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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