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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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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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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维护河湖健康美丽,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申报、认定、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河湖公园的规划、建设、申报、认定、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标准适用于地方评价规范。

本办法所指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域。

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和省级水利风景区,实行认定管理,先规划后建设,先评估再认定,定期复核,动态调整。

第四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普及水利知识,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五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当在政府统筹下,坚持科学规划、彰显特色,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安全为要、协调发展。

第六条 水利风景区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厅指导全省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水利风景区审核推荐、省级水利风景区评估认定以及厅直属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水利风景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

水利风景区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晰景区管理边界和范围。管理机构原则上是景区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景区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开展经营的水利风景区,应明晰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考核。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水利风景区规划包括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和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

第九条 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厅直属单位应当对辖区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调查评价,协助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由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厅直属单位管理的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报水利厅审批。

第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以全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水利部相关标准开展编制。规划要明确发展定位,确定不同水平年的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其中近期规划水平年不宜超过3年,规划目标不得低于省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中长期规划水平年一般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实施,有关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应结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改造、整治,水域岸线综合治理等,同步建设完善安全、生态、文化、服务等基础设施,结合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国家水利遗产、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国家水情教育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的设立,建设水利知识普及和教育设施、水文化展示场所。

第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应遵循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河湖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等相关分区管控要求,合理进行景区功能分区,一般可分为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

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设施,建立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六条 水利风景区完成近期规划建设任务,依照水利风景区(河湖公园)评价有关标准,自评符合要求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可自愿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

(一)空间边界明确,与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不存在交叉或者重叠情况。

(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明晰,管理范围清楚。

(三)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水体质量按使用功能达标且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无水事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及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不存在水利工程主体功能未能得到发挥情况下开展高耗水人工造景。

(四)有必要的安全防护、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水文化科普教育场所(设施)等,基本具备开展观光、休闲、科普、教育等活动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形成初审报告和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水利厅认定。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初审后,报水利厅认定。

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请表、申报材料、景区自评及介绍材料等,具体要求由水利厅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2年后,可以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厅初审后,推荐到水利部认定。

第十九条 国家或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名称、范围、管理机构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程序向原认定单位申请变更。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风景区经认定后,应当在显要位置、重要节点处设立水利风景区标志。标志内容应当包括水利风景区标识、水利风景区名称、认定时间、范围以及水利设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关说明。

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由水利部制定,省级水利风景区标识由水利厅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与保护制度,合理控制开发利用范围、方式和强度。

第二十二条 水利风景区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调度,并遵守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水资源保护、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景区内主要设施、水质水量等监测信息,加强水利风景区安全监测。

第二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定期开展水利科普、水利法治和水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内水利遗产调查、保护与利用,建立并完善水利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明确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充分挖掘水利遗产时代价值,凸显水文化元素,创新水利遗产利用方式。

第二十六条 水利风景区内开展旅游观光、文化体验、运动康养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资源水环境、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 通常应将水利工程运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划定为保护区,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在符合开放条件,且保障工程运行安全要求前提下,可适度开放保护区部分区域,发挥水科普、水文化功能。

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开发利用区休闲、娱乐活动的管理,其服务项目和设备设施的设置接受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或运营机构要加强景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在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加强安全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在不宜对公众开放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落实管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影响防洪和供水安全的;

(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乱弃乱堆乱埋垃圾等;

(四)违规存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违规占用河湖水域岸线或者破坏河湖空间完整性、损害河湖功能的;

(六)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

(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鼓励探索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鼓励培育具有水利特色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升水生态产品价值。鼓励推进水利风景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运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利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利风景区内水利风景资源保护利用、水利设施与河湖岸线管理、建设项目水行政审批手续履行、防汛度汛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开展旅游、运动、康养等活动,其安全监管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属地政府管理,景区运营或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景区运营或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文旅、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林草等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填报景区的基本情况、管理建设、经济能力、社会服务、生态环境、文化能力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水利厅建立年度评价、复核评估机制,定期对国家、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状况开展常态化评估。

年度评价是对景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日常运行情况开展的评价。通常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年度自查、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复核评估是对认定期满五年的景区,按照一定比例,分批进行认定复核。通常采取专家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年度评价、复核评估情况,将水利风景区每年运行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异常、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运行优秀景区。景区运行管理规范,在水工程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科普展示、水文化弘扬等方面有特色做法和突出的示范作用。

(二)运行良好景区。景区运行管理较为规范,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舆情。

(三)运行异常景区。景区日常运行管理混乱,或未报送年报、未开展年度自查的景区。

(四)不合格景区。因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功能调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认定条件,运行异常且整改不到位以及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引发严重社会舆情的景区。

第三十六条 水利厅对评为运行优秀的景区,优先推荐申报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等先进示范,对景区所在的市(州)、县(市、区)河湖长制考核予以加分,给予相关支持;对运行异常景区,建立名录并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景区,由原认定部门按程序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利风景区内设施设备损坏、水土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污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3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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