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产监管的通知》(办移民〔2023〕184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2〕135号))等,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水利厅和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办公室起草并印发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营造有利于开展我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现对办法出台目的、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川扶贫发〔2019〕91号)已施行3年多,在我省有序推进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移民大局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在项目选取、实施、监管、考核等方面亟待优化规范,以适应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新要求。近期,水利部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修订出台《办法(试行)》,正是在移民职责划转水利的契机下顺应新形势、满足新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发挥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效益,增进移民群众福祉,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
二、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厘清了项目管理流程及要求。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运营维护等移民后期项目管理全链条全环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体现了对加强我省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与国家、省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定衔接更紧密,指导性更强。
(二)细化了规划管理的要求。突出“规划引领”,本次修订对规划管理进行了细化,整合了国家、省移民工作条例和水利部关于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同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中期调整。
(三)优化了项目年度计划管理要求。年度项目计划耗时久是造成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执行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次修订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在当年度编制次年的年度项目计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报水利厅备案,缩短了计划制定和审批的时间,可望一定程度改善“项目等资金”情况。
(四)新增了项目库建设管理要求。强化项目储备,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已批准的规划建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促进市县科学精准谋划项目,可望一定程度改善项目“撒花椒面”情况。
(五)新增了项目资产管护要求。充分吸纳《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产监管的通知》文件关于资产管护要求,明确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产应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进行管理,有序推进资产确权登记。
(六)强化了“事后”工作要求。明确了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的具体内容。细化了监督检查要求,构建了综合采用审计稽察、监测评估、绩效评价、行业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等措施的立体化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管理、计划管理、组织实施、验收移交、资产管护、档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九章三十六条。
(一)总则。主要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概念界定、项目实施范围进行了明确和规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遵循“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政府主导,移民参与;统筹安排,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移民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为根本目的,以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群众收入为重点,大力推进生产生活用水及防洪保安等水利基础设施,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项目建设。
(二)规划管理。主要对规划分类、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项目库建设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分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经批准的库区移民后扶规划和移民后扶五年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科学规范储备项目,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三)计划管理。主要对计划编制、纳入计划要求、计划审批、计划实施及变更进行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建立的项目库,在当年度编制次年的年度项目计划,按要求审批后,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报水利厅备案,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的年度项目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组织实施。主要对实施主体、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确定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项目法人或者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按项目逐一编制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在项目实施区域进行公示。
(五)验收移交。主要对验收主体、验收内容、验收责任、验收移交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尽快完成自验,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建成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审计。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应会商项目运营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六)资产管护。主要对责任主体、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后续管护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是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项目资产应分别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建立台账。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产。
(七)档案管理。主要对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档案内容和信息录入进行了规定。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保存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前期民主程序、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监理报告、质量监督及检验检测报告、项目结(决)算审计或审核报告、移交手续等。
(八)监督检查。主要对监督管理职责和内容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移民群众监督。水利厅每年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稽察、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
(九)附则。主要对解释权和执行时限进行了明确。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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