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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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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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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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规范使用履职补贴资金,进一步提升基层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是指落实或聘用在山洪灾害危险区从事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人员,包括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预警转移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和预警转移责任人原则上兼任,简称为基层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聘用考核,以及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

第四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部门规定,遵循权责对等、责任压实,动态调整、科学规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管理,确保全面覆盖、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对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负总责。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个山洪灾害危险区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对责任人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给予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督促山洪灾害防治区内旅游景区、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学校及其他人口密集或涉水单位落实山洪灾害防御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做好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的落实,聘用基层责任人,加强责任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 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培训,动态收集掌握责任人情况,按时提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监督抽查考核,动态收集报送责任人情况,履行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基层责任人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筹集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的补助资金,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提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审核,组织开展预算管理,适时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县级财政部门履行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筹集的主体责任,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以及按规定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确保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资金监管,实施绩效监控,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 责任人设置

第九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是该危险区山洪灾害防范应对的第一责任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组织开展危险区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行政责任人,原则上应由乡科级副职及以上实职领导担任,其中受威胁人口2000人以上的应由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实职领导担任。

第十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中,监测巡查责任人负责监测、巡查,传递雨水情、险情、预警信息等;预警转移责任人负责发布预警、通知转移、上报情况等。每个基层责任人负责一个山洪灾害危险区,且至少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当地生活或工作,熟悉当地地形地貌和山洪灾害特点;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应对能力、组织能力;

(四)优先考虑符合上述条件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同等条件下,重点选聘山洪灾害危险区威胁村(居)民、复退军人、水利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山洪灾害防治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按照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公告、申请、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选聘。

(一)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行政村(社区)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对选聘原则、条件、名额、程序、岗位类别、岗位职责、劳务补贴标准及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请

满足条件的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聘用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推荐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

(四)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行政村(社区)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查。

(五)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基层责任人签订聘用合同(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履职补贴、考核奖惩等内容。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式四份,基层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各一份。原则上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习掌握山洪灾害基本知识,熟悉所在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雨水情特点、受威胁对象、监测内容、巡查方法、预警方式、转移路线、安置点等情况;

(二)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报告发现的灾害隐患;

(三)协助、参与山洪灾害防御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妥善保管配发的防汛用具,协助维护山洪灾害危险区标识标牌和监测预警设施设备;

(四)遵守汛期值班值守制度,在汛期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接听电话,及时报送发生的山洪灾害情况;

(五)汛期降雨过程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掌握雨水情及发展趋势:降雨预报时,及时将降雨预警预报信息通报山洪灾害危险区群众,提前检查各类群测群防监测预警设施设备;降雨较大时,立即查看区域内监测、预警情况,巡查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和险工险段;发现灾害征兆或产生转移预警时,第一时间发出报警信息,通知受威胁群众转移,核实转移情况,并逐级报告;根据灾情险情,协助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援、安置管理等;

(六)降雨结束后,要对河(沟)道、道路(桥梁)、房屋等做好雨后核查,有险情及时报告,严防次生灾害;

(七)非汛期如遇强降雨,按本条(四)(五)(六)职责履职;

(八)基层责任人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离开山洪灾害危险区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请假手续,并落实符合条件的接替人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坚持“县级为主,省市适当补助”原则,落实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各地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山洪灾害危险区危险等级、受威胁人口等因素,确定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具体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00元/人·年。

第十四条 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年度省级山洪灾害危险区数据库中的危险区数量,通过省级水利发展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对各地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行政责任人不得领取履职补贴,基层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得领取履职补贴,领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底前,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经批准的山洪灾害危险区调整变更情况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测算下达次年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省级补助资金。各地根据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书)和基层责任人监督考核情况,及时足额发放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平台,实行阳光审批、阳光发放。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一定资金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置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监测预警装备。

第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重点培训防灾知识、灾害识别、监测巡查、预警传递、避险转移、信息报送等。新聘基层责任人在履职前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岗前培训。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履职情况由县、乡级人民政府纳入相关日常工作一并考核。基层责任人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发放和是否续聘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征求危险区所在村(社区)负责人和群众意见,注重日常出勤、灾害应对等方面考核。

第十九条 对考核优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或停发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因山洪灾害导致人员死亡、失踪的,相关责任人考核一票否决,不予发放该年度该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山洪灾害防范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由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扬和奖励。

(一)降雨过程中认真开展监测和巡查工作并及时提供关键信息,为成功应对山洪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及时发出灾害关键预警信息、有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为成功应对山洪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扣减履职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基层责任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未按要求开展或开展不到位的;

(三)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电话抽查、现场检查发现脱岗、未有效履职的,未及时报送山洪灾害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在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聘用、考核和履职补贴发放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等选聘基层责任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发放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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