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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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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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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为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于2019年底出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分为总则、监督事项、程序与方式、问题认定与整改、责任追究、附则共六个章节组成,现就该办法作如下学习介绍。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二、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三、明确责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四、主要监督事项: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与方式

(一)工作程序。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落实责任追究。

(二)监督检查方式。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六、问题认定及责任追究: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一般问题(问题数小于总数的15%责令整改、大于和等于15%小于30%约谈、大于等于30%通报批评)、较重问题(问题数小于总数的8%责令整改、大于和等于8%小于15%约谈、大于等于15%通报批评)、严重问题(问题项数小于4%责令整改、大于和等于4%小于8%约谈、大于等于8%通报批评)。

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七、整改程序

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上级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要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

责任编辑: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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