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配套的适合州情的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州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制定水利、水产发展目标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州水资源,拟定节约用水政策,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和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和贯彻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水土保持论证制度;指导全州水文水资源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建设项目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全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编制、审查全州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转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州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州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农网建设改造工作。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或部门间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定额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九)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州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宏观调节、监督、审计;提出水利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承担州级和指导各县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负责全州水利科技和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指导全州水利行业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水利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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