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四川省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关于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阿坝州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州法律顾问团),是指经由选聘为阿坝州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州法律顾问)的法治领域专家和专业咨询的工作团队。
州委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州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与州法律顾问团共同为州委、州政府提供法治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推进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鼓励和支持州法律顾问依据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立足工作实际,为州委、州政府提供客观、准确、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阿坝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四条 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具体承担州法律顾问团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阿坝州法律人才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州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州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州司法局有关责任人担任。
第二章 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 根据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州法律顾问团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等工作;
(三)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文书或者重大合同;
(四)参与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州等方面的重点项目、重点课题的调研、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等工作;
(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参与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事务学习宣讲、法治讲座等活动;
(八)承担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州委、州政府有关会议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合作、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化解等,必要时可以邀请州法律顾问列席有关议题、听取法律意见。
制定出台州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州政府规章以及州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必要时可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七条 州委、州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推进重大工作,需要州法律顾问团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通知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选派州法律顾问,也可以由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直接向州法律顾问安排交办。
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事务类型和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州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州法律顾问一般以个人名义对州委、州政府相关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州法律顾问在参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任务时,应当以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出具法律意见并署名,交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办理。
第九条 对关系重大、问题复杂的事项,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可以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工作座谈会等方式,组织有关州法律顾问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可以组织州法律顾问围绕全州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民生事项以及法治领域重大问题等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由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审核后报州委、州政府。
第三章 选 聘
第十一条 加强阿坝州法律人才专家库建设,为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阿坝州法律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注重吸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治理、民商事法律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参加。
州法律顾问原则上从阿坝州法律人才专家库中遴选,由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报州委、州政府同意后颁发聘书,聘期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续聘。
第十二条 州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州情、社情、民情和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热心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和党内法规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州内外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履行职责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与州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律师受聘担任州法律顾问的,应当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服务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保障、聘任期限、费用支付标准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文本由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拟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州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发表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调研、评估等活动;
(四)以委托参加对特定事项的调查;
(五)参加于履行职务相关的培训;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七)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州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专业咨询,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二)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以州法律顾问的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单位宣传、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商业活动等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擅自在个人名片、网络平台和公开出版物等上使用“阿坝州法律顾问”字样;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州委、州政府相关法律事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州委、州政府形象的活动;
(八)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州法律顾问公开使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应当事先征得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同意,必要时报州委、州政府同意。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州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日常管理监督,促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 建立州法律顾问团定期会议制度,一般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传达学习州委、州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通报州委、州政府重要工作安排以及州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听取和研究州法律顾问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全面掌握和反映州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务类别、专业特长、履职情况、工作实绩以及考核奖惩等情况。
州法律顾问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工作成果交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按年度对州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惩奖、续聘、解聘的依据。考核办法由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州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向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州法律顾问团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州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州法律顾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辞去州法律顾问。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报州委、州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关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州法律顾问每届聘期内,如出现较多缺额,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二十三条 州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当按照程序予以解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因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行业处罚或者丧失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三)不遵守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以州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州法律顾问的情形。
有关单位个人发现州法律顾问有上述情形或者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反映。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核实并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每年以适当方式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州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州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座谈研讨、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意见建议、审核法律文书等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州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培训机制,根据州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政治素养、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开展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州法律顾问劳务报酬由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统一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工作需要,制定州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委办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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