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 坝 州 证 明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制 首 批 目 录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民办学校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法律 |
教育行政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 、原工作单位 |
√ |
√ |
√ |
|
2 |
民政部门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组织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 号)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社会组织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 |
√ |
√ |
|
3 |
司法行政部门 |
跨省、市设立分所的具备设立分所条件证 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 |
√ |
|
|
4 |
司法行政部门 |
本所执业许可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执业机构 |
√ |
√ |
|
|
5 |
司法行政部门 |
拟任分所负责人执业经历及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 |
√ |
|
|
6 |
司法行政部门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
√ |
√ |
|
|
7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人不具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8 |
司法行政部门 |
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 |
法律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9 |
司法行政部门 |
与原执业机构 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 、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 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执业机构 |
√ |
√ |
|
|
10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 |
√ |
|
|
11 |
司法行政部门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台湾地区警政署 |
√ |
√ |
|
|
12 |
司法行政部门 |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 第四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 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 |
地方性 法规、部门规 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13 |
司法行政部门 |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 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款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工作单位 |
|
√ |
√ |
|
14 |
司法行政部门 |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 正)第四条第三款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5 |
司法行政部门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 正)第四条第三款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16 |
司法行政部门 |
机构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延续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17 |
司法行政部门 |
机构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 正)第四条第三款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 |
√ |
|
|
18 |
司法行政部门 |
原所在司法鉴 定机构出具的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 接手续证明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条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拟转出司法鉴定机构 |
√ |
√ |
|
|
19 |
司法行政部门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法律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
20 |
司法行政部门 |
符合公证员任 职条件的学历 、工作经历及 职务证明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工作单位 |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21 |
司法行政部门 |
原所在公证机构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的证明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法律 |
司法行政部门 |
工作单位 |
√ |
√ |
√ |
|
22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证 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 、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分 所)设立、变更 、注销许可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等部门 |
√ |
√ |
|
|
23 |
司法行政部门 |
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五项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律师协会 |
公安部门 |
|
√ |
|
|
24 |
司法行政部门 |
获得表彰奖励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履行律协会员义 务证明 |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律师协会 |
司法行政部门 、行业协会 |
|
√ |
|
|
25 |
司法行政部门 |
年度财务审计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会计事务机构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26 |
司法行政部门 |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
√ |
√ |
|
27 |
司法行政部门 |
建立执业风险 、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保险机构 |
|
√ |
√ |
|
28 |
司法行政部门 |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 戒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协会 |
|
√ |
√ |
|
29 |
司法行政部门 |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 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 |
|
√ |
√ |
|
30 |
司法行政部门 |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
√ |
√ |
|
31 |
司法行政部门 |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协会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3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6〕5号)第四条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法院、审计、仲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
√ |
√ |
√ |
|
3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证明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 难,预支50 确认)、丧葬补助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3〕38号)第六十三条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 |
√ |
√ |
√ |
|
34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本人困难证明或残疾证明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民政部门 |
|
√ |
√ |
|
35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版) 基本规定第6条 |
部门规章 |
城建档案部门 |
勘察、设计等单位 |
|
√ |
√ |
|
36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证明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部门规章 |
城建档案部门 |
勘察、设计等单位 |
|
√ |
√ |
|
|
37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证明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
部门规章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38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证明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法律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部门 |
|
√ |
√ |
|
39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社保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
部门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
40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收入情况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
部门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民政部门 |
|
√ |
√ |
|
41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房情况证明 、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
部门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 |
|
42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勘察、施工等单位 |
|
√ |
√ |
|
43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证明 |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单位 |
|
√ |
√ |
|
44 |
交通运输部门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45 |
交通运输部门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
|
√ |
|
46 |
交通运输部门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机构 |
|
|
√ |
|
47 |
交通运输部门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 |
|
|
√ |
|
48 |
交通运输部门 |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49 |
交通运输部门 |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50 |
交通运输部门 |
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六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 |
|
√ |
|
|
51 |
交通运输部门 |
相关培训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六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52 |
交通运输部门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暴力犯罪、无吸毒 、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的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司法机关 |
|
√ |
|
|
53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
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 部 门,有关地区 、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54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 (1992)7号)第五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 部 门,有关地区 、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
55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
56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证明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资格和具备相关能力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五、(二)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建设〔2019〕307号)第十条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认证机构、会计机构 、奖惩机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信用评价机关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57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172项 《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及《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 、水行政、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 |
√ |
√ |
|
58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总论”3.项目选址状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流域管理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
59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
建设项目已批准 、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 、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流域管理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 革、经信、市场监管或计量认证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60 |
商务行政部门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一条 |
部门规章 |
商务行政部门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
√ |
|
|
61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
部门规章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
√ |
|
62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执照证明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
部门规章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6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三名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导游资格证明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三十一条 |
法律、行政法规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化旅游部门 |
√ |
√ |
|
|
64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企业法人营业证明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旅游局颁布)第八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65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66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林权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
法律 |
林草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等部门 |
|
√ |
√ |
|
67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征占用草原审批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部门规章 |
林草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 |
√ |
√ |
√ |
|
68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
法律 |
林草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等部门 |
|
|
√ |
|
69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
法律 |
林草主管部门 |
银行 |
|
|
√ |
|
70 |
广播电视部门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 |
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 |
部门规章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部门 |
宾馆饭店 |
√ |
√ |
√ |
|
71 |
医疗保障部门 |
退休审批证明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
法律 |
医保经办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72 |
医疗保障部门 |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 〕33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
√ |
|
73 |
医疗保障部门 |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
√ |
|
|
74 |
医疗保障部门 |
异地工作证明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 〕33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工作单位 |
|
√ |
√ |
|
75 |
医疗保障部门 |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
门诊费用报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 〕19号)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救治医疗机构 、交通管理部门、法院 |
|
√ |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76 |
医疗保障部门 |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法院 |
|
√ |
√ |
|
77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近3个月50万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银行 |
√ |
√ |
√ |
|
78 |
中医药主管部门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中医药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 |
|
79 |
邮政管理部门 |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证明 |
快递业务经营审批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23号)第十一条 |
部门规章 |
邮政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