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法定依据 |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申请条件 |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申请人照片三张(近期免冠一寸正面照)。
(四)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五)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县工商局及其工商所办理,州工商局不具体办理。
(三)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有权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营业执照。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一)收费依据: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2、《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90号)。
(二)收费标准:每户每次十元,副本费3元/个。 |
审查重点 |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有效、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四)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五)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是否到期;
(六)房租合同所标地址是否与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相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是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 |
注意事项 |
(一)是否属于本局、本所登记管辖的范围。
(二)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家庭经营者发生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情形的,应办理该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组成形式可变更为个人经营或继续保持家庭经营形式。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原经营者死亡证明,其中死亡的家庭经营者为营业执照上载明姓名的经营者的,应由其他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名主持经营的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签署《申请书》,并提交推举文件;死亡的家庭经营者为营业执照上载明姓名的经营者之外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由执照上载明姓名的经营者签署《申请书》。
(三)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四)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署,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登记程序的要求,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六)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受理、审
核意见 |
(一)受理人员意见:
该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建议准予变更登记。
(二)核准意见:
准予该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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