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培训学校:
现将《阿坝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登记的培训学校请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时限1年,整改期满经现场审核未达到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阿坝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要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办学章程,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和调整阿坝州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检查评估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审批层次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加强对所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民办培训学校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且名称为“××县(市)××职业培训学校”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
(二)举办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且名称为“阿坝州××职业培训学校”的民办培训学校、举办职业资格四级(中级)、三级(高级)职业(工种)培训、国家统考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推荐,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三章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非营利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确定其中一方为举办者。
(二)组织机构。民办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三)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四)场所。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实际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场所,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五)人员。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校办学规模在200人的,应配备1-2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200人以上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职业指导人员。学校应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财务人员。学校应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基本条件。其中:承担五级(初级)、四级(中级)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专或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承担三级(高级)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本科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技师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培训的学校,应符合开展同一职业(工种)四级(中级)培训满2年,且各项检查评估达标、无投诉举报等违规情形。
(七)教学资料。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管理制度。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安全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九)经费。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培训专业需要设备较多的,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请。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持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营利学校)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利性学校)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办学许可申请材料。
(一)阿坝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举办者、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制度。
(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应提交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申请办学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个人简历。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拟任校长、财会人员等行政管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聘用协议。
(六)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规定。
(七)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利用自有场地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应提交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场地产权证明。
(八)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九)与培训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出版社)。
(十)拟聘专(兼)职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审批机关核对。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第十条 章程。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的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考察论证,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民办培训学校发展规划,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核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到民政部门(民办非营利学校)、市场监管部门(营利性学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办理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域内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同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名称应当包括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统一使用“阿坝州××职业培训学校”或“××县(市)××职业培训学校”。
第十四条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在公告发布30日内到审批机关补办。《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变更、延续和终止
第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及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按要求填写的《四川省民办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清算报告。
(四)学员安置方案。
(五)变更后的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及其办学资产、资金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学校名称请示及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按要求填写的《四川省民办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
(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对新校名的预核准文件。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核准后变更。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及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按要求填写的《四川省民办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修改后的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第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变更的,民办学校应及时将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及加盖学校公章的决议文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办学地址的申请报告及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按要求填写的《四川省民办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
(三)本办法第九条第(八)款要求材料。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设立审批手续,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层次、职业(工种)或增加职业(工种),应通过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办学层次、职业(工种)或增加职业(工种)的申请报告及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四川省民办学校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
(三)本办法第九条中第(八)(九)(十)款要求的材料。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决策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合并或分立申请(合并的需提供双方申请)。
(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三)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四)修改后的章程。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延续,须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办学的申请报告及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按要求填写的《四川省民办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超过3个月未申请延续的,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代表或举办者签署的终止申请报告及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三)善后工作安排方案。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对终止办学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向社会公示。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按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具体经办流程及样表见“四川政务服务网”。
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校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与聘任的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民办培训学校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每年每个教师的业务培训时间应达到25学时以上。
第三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在许可的范围和地点开展职业培训活动,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并开展培训。
对完成学业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民办培训学校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对自愿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由民办培训学校统一组织,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料,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入学时间、培训内容、结业时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并建立台账。
第三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依法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张贴在学校显著位置。
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学校名称、地址、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开班时间、培训期限、授课老师、收费标准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培训学校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活动、学生登记注册、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开展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取消办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受到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不准许出资人取得回报或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等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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