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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服务办事指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发布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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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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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及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失业后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金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911日起,我州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代缴。在我州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此前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1231日。

三、提供材料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个人:本人身份证或本人社会保障卡。

四、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解除劳动证明通过“四川e就业”、“阿坝就业”微信公众号或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19.6.84.89/进行解除劳动关系告知。

2.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失业后持相关证件在网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审核申领人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和标准。

4.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间每月月底前到指定银行查收待遇。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五、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18]35号、川人社办发[2018]195号、阿府函[2018]157号、阿州人社办[2018]213号。

六、办结时限

按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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