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1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我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州全面推行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议》,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驻州的省、州双重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所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州、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为本地区、本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
(一)州、县政府享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七条 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抓好对内对外的学习宣传。包括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培训执法人员、解答法律咨询服务;
(二)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组织本部门正确执行,督促全社会严格遵守;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查处违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内部各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和外部守法情况,逗硬奖惩执法人员,通报社会守法情况;
(五)负责综合协调各执法单位的关系,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研究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分类,并编制出目录。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要求,每年年初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讨论制作《执法责任书》,逐级向上一级执法责任人签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行政执法范围、内容和责任,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层层分解到所属各具体执法机构,各具体执法机构再按责任制要求,将执法权限和程序逐一分解,把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执法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报批、错案追究以及法律文书档案和统计报表等制度,保证执法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符合程序、文书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委托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和备案制度,具体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核发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十八条 凡是有行政复议、应诉任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复议、应诉队伍,培训复议、应诉人员,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程序和制度,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讨论,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学习和培训应分层次、多形式、反复地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以使行政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应用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法律知识,保证执法人员具备必要的执法素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搞好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向全社会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社会风气。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活动,要依法向社会各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各部门应组织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要结合执法实践及时修改补充或废止相抵触的文件。修改补充或废止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正式行文,并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于每年底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题报告。
对重大行政案件实行一件一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议和控告的权利,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和拟定年度、季度计划,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否具有行政违法行为性质;
(三)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六)出具的各种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和人员,必须如实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执法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主动汇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要纳入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当年政绩的重要条件。
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半年、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作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工作总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州、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州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设立考评委员会。各县人民政府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县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考核时,要听取州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过考核被州、县人民政府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考核被所在部门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经州、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所在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经过考核确认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责任人,州、县人民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对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对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其责任人可认定不称职,应取消其部门“文明单位”称号和参加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索贿、违法执法等行为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等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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