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规定,现将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金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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