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为有效应对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阿坝州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四部门经认真研究,从拟定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方面入手,及时出台四部门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帮扶政策,切实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稳定就业局面,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一、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交,缓交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交期间参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缓交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交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2020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和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比例执行。已按川办发〔2019〕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五)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材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州、县(市)社保局要先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发放,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规定,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六)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县(市)、卧龙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会审并按照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稳岗返还。失业保险支持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稳定岗位返还资金的返还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即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返还资金:1485元(阿坝州2019年12月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上述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稳定岗位返还资金与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60%计算的返还资金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三、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四、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责任编辑: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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