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阿坝州机构改革方案》(阿委发〔2019〕3号)和《关于<阿坝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阿机改办〔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四)加强对本单位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四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民族自治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参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州(回州)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落实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将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和州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州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州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州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文电、会务、文秘、机要、绩效管理、精神文明、民族团结、保密、安全以及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督查督办、机关运转、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后勤保障、节能减排等工作;负责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承担单位史志、年鉴、大事记编纂等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二)宣传调研科。负责宣传国家、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宣传、调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州委、州政府、省人社厅及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和局党组确定的重大调研课题;归口管理对外信息、宣传报道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负责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性研究。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自治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单位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州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四)综合规划科。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数据建设、应用和管理,协调推进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五)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科)。负责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拟订和实施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划的贯彻落实,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州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落实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中止审批;负责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审批;负责将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培训内容。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和监督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承接四川省专家服务中心的相关业务工作,服务全州专业技术人员。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实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将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州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及人员调配工作。
(九)劳动关系科。贯彻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审批;负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十)工资福利与表彰奖励科。拟订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工龄计算、退休、退职政策以及离休费待遇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州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审核州直各部门(单位)的全州性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和表彰对象。
(十一)社会保险科。依据省相关规定,负责拟订全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指导全州养老、失业、工伤工作;拟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及相关措施;负责审核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及州本级参保企业职工退休;负责组织全州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及备案工作;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州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全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强制,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承担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内部审计科)。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开展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及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检查。拟订内部审计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协调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三)调解仲裁信访科。拟订全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州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协调相关科室和企事业单位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本系统信访工作,牵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劳动保障监察科。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各县(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五)人事科。负责拟订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职称评聘、休假管理、人事档案等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和州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协助做好州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按照州委规定设置。
第六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第七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阿坝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阿坝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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