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畅通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社会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川人社规〔2022〕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阿坝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和举报渠道公布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报: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四)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4.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单位、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并留下联系方式。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适用本监督举报渠道。
三、举报渠道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内部审计科),举报电话:0837-2827745。
举报邮箱:abzjjjd@163.com。
邮寄或现场举报:阿坝州马尔康市马尔康镇南木达街1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内部审计科)40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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