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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和《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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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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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阿坝州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2日印发了《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阿府发〔2021〕1号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阿府发〔2021〕2号),以下简称两个防火令。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州正处于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时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形势严峻,而且现在空气干燥,降水量少,平均气温偏高,随着春耕生产、企业复工、清明的即将到来,烟花爆竹、祭祖等野外用火行为频发,森林火灾形势异常严峻。林牧区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生产生活用火将明显增加,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加之林下可燃物载量超载严重,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2021年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确保我州防火期内不发生人为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特发布两个防火令。

二、工作要求

严格控制野外一切用火,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必要时,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7号)等有关规定。

四、拟定情况

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我州实际,草拟了“两个防火令”,经报请阿坝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对外发布,以加强我州防火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五、两个防火令主要内容

1.明确防火期。全州防火期原则上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各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和调整草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2.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划定防火区,规定防火期,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3.严控野外火源。要下大力筑牢“四条防线”(用火审批防线、入山入林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保防线),防火期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县(市)级人民政府防火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规定。

4.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火责任制,强化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购、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罚。

5.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6.迅速报告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7.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防火主管部门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2119报警。




责任编辑:赵怡、刘元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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