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发〔2021〕5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化推进省道安委印发的《深入开展存量变型拖拉机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川道安委〔2020〕16号)具体措施,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明确的变型拖拉机“按照严于低速载货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规定”,加快存量清零进度,结合成都市金堂县“1•28”交通事故后开展安全大排查发现问题,现就做好存量变型拖拉机监理业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移登记的业务规范
在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机监理系统)中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特殊类型的存量变型拖拉机,办理人员必须进行转移登记真实性审查,实行信息化记录管理,对各环节查看的原件、现场影像、签字材料等全部上传到农机监理系统。
(一)禁止办理辖区外存量车辆转入登记。不得突破“存量管控、不得新增”的政策红线,仅可对辖区内的存量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凡从辖区外转入的均属本地存量增加情形。
(二)不得办理一年内应报废的存量车辆转移登记。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的规定,存量变型拖拉机登记年限已达11年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对符合转移登记的,向转移双方书面告知存量变型拖拉机管理政策、报废年限、年检要求等,特别告知现所有人车辆可使用时限,所有人须承诺到期依法报废注销(均须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四)真实办理辖区内存量车辆转移登记。
1.受理转移登记申请。转移双方必须到办理窗口现场申请,提交车辆买卖协议,当面在申请表签字;受理岗核查书面和电子档案齐全,核实交强险有效期,登录四川省重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共享平台查询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转移双方知晓告知事项后,方可受理。
2.核实身份证明。查看转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并上传农机监理系统,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签明“本身份证复印件仅用于川xx-xxx大中型拖拉机的转移登记”,须有本人签字、时间和电话号码)。现所有人是外籍身份的,必须查看、上传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居住证》原件,留存居住证复印件(签明“本居住证复印件仅用于川xx-xxx大中型拖拉机的转移登记”,须有本人签字、时间和电话号码)。
3.现场检验车辆。检验岗与转移双方现场进行车辆核验,转移双方须与车辆合影。原所有人须提供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报告(数据报告书须有车辆上线检测的影像图片)。按照车辆年检其他要求进行实地安全检验。合影图片、检测报告等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4.收回车辆原行驶证。查看原行驶证原件是否与档案记载一致。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收回行驶证及副页(不得出现撕裂、缺项),完整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5.制发新行驶证。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制发新行驶证,在农机监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照。
二、关于实地安全检验的业务规范
检验人员严格执行见人、见车、见证、见检测数据报告、见档案“五见”要求,把好实地安全技术检验关,对车主及其驾驶人安全教育到位,从源头排除安全隐患。
(一)禁止异地委托检验。严格执行注册登记管辖地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进行检验的要求,注册登记地不得委托其它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进行检验,非车辆原注册登记地不得受理异地委托检验业务。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向车辆所有人书面告知存量变型拖拉机管理政策、报废年限、年检要求等,特别是告知车辆可使用时限,承诺到期依法报废注销(须在告知承诺书签字,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三)严格开展实地安全检验。
1.查验身份证明。农机监理业务机构在受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申请时,须认真查验车辆所有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原件,上传农机监理系统;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所有人不能亲自送检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含时间显示的近十日内的人车合影照片,委托代理人应持委托人及本人证件原件,并在申请表上签名,农机监理业务机构还应核验双方证件及委托书,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2.规范检测报告。参检车辆的安全技术检测数据报告须由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后出具,报告书须有该车上线检测的影像图片。检测数据报告书完整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3.查询车辆违法行为处理。登录四川省重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共享平台,凡查询其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情况的,不予受理。
4.现场实地检验。检验人员严格执行见人、见车、见证、见检测数据报告、见档案“五见”要求,认真比对纸质档案,核对登记信息,对车辆唯一性进行认定,对参检车辆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得检验;对检测数据进行判定,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反光标贴及防护板安装情况进行查验,做出检验结果认定。检验完成后,须在检验点拍摄车主与车辆合影的照片并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三、关于注销登记的业务规范
(一)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机主因报废、灭失或其他原因,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须交回号牌、行驶证;已申领登记证书的,应交回登记证书。农机监理业务办理机构收存《申请表》、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二)依法公告注销登记。对连续三年未参加年度安全检验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该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将《车辆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告知书》送(寄)车主本人,督促车主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同时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三)落实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存量车辆注销登记、号牌回收等工作台账,定期将注销信息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主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交通管理机构(交管办),做好备查登记。
(四)集中销毁号牌、证件及档案。按照农机号牌、证件管理办法,定期集中销毁,做好销毁登记、现场影像等。依法注销车辆的档案,至少保管2年后才可集中销毁。
四、关于变更登记的业务规范
(一)不得超期申请变更。根据初次登记日期,使用时间已超过11年,不足一年到期报废的,不得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使用时间在11年以内,必须由车主本人申请变更业务,承诺到期依法报废注销(须在告知书上签字),按年度检验相关要求进行临时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车主属辖区外户籍的,必须提交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居住证》。身份证明、检测报告等原件资料上传农机监理系统。
(二)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发动机和机身(底盘)。
(三)不得以“因质量问题”为由,更换整机。
五、工作要求
存量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管理是我省农业行业安全管理的重点,是一个由历史原因造成、实行特殊管理、具有时限性的难题。对这类特殊车辆的安全管理,必须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发展决不以牺牲生命安全为代价”的红线,牢固树立“把隐患当事故整改”的意识,站在接受安全事故深度调查追责的角度,采取超常规举措,在管理上做加法,逗硬落实监理业务规范,逗硬开展督促指导;在存量上做减法,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严于低速载货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规定,严格做到期满报废,逗硬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存量提前清零。
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特别是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铁心、铁腕、铁面孔”的刚性要求,层层定责、层层压责,对照监理业务规范要求,安排、增加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年检等业务的,应当撤销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存在疑问的,需逐一通知车辆所有人到场补充完善,接受存量变型拖拉机管理专项安全教育,落实告知承诺制。参考存量变型拖拉机安全管理告知书(样本),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告知书,确保车辆所有人知晓管理政策、安全责任。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要做好监督指导,对自查中发现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查不严、失责渎职的,严肃惩治、绝不姑息。
附件:存量变型拖拉机安全管理告知书(参考样本)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存量变型拖拉机安全管理告知书(参考样本)
(车主姓名):
你名下号牌为 的存量变型拖拉机,于 年 月 日初始注册登记。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要求,该变型拖拉机按照严于低速载货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规定,严格做到期满报废。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该机动车将于 年 月 日达到最长12年使用年限,可使用时间剩余 个月,请按时参加年检、主动报废注销。如提前申请报废的,可以在符合政策情况下申请报废补贴。
2.该机动车将于 年 月 日达到最长12年使用年限,可使用时间不足12个月,本次年检有效期截止 年 月 日。请按时主动申请报废注销。
3.该机动车因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经劝告、催告后,所有人未主动申请报废注销,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公告注销。请在 日内主动向注册登记部门交回号牌、行驶证等,自行拆解报废。如未及时交回号牌、行驶证,未拆解车体,导致号牌、行驶证流失或被他人冒用,或者继续使用车辆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负的法律、经济责任自行承担。
4.该机动车因连续3年未参加年检,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公告注销。请在 日内主动向注册登记部门交回号牌、行驶证等,自行拆解报废。如未及时交回号牌、行驶证和拆解车体,导致号牌、行驶证流失或被他人冒用,或者继续使用车辆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负的法律、经济责任自行承担。
请在 抄写: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以上安全管理要求,承诺按时参加年检、到期主动申请注销。如未及时交回号牌、
行驶证和拆解车体,继续使用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负的法律、经济责任自行承担。
车主签字: XXX县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格规范存量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