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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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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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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府规〔2024〕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片区国土空间村庄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4以下的户按4人计算,5人户的按5人计算,6以上的户按6人计算。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

六、改(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一并计算。

七、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八、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九、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46月12



责任编辑:赵怡、刘元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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