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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资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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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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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阿坝州农业农村部门与各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资案件,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州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16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农资销售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55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茂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关于凤仪镇某村某组顺某某反映李子树施用肥料后出现李子树掉花、叶片发黄、枯萎、根部根系发现萎缩、变黄、干脆等症状的相关事项》,根据其相关内容: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查看茂县某农资销售部销售的含腐植酸氮肥肥料包装,该产品不在备案的范畴,也不在免予登记的范畴。肥料包装上没有该产品登记证号。肥料执行标准于2020年11月23日14点12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该标准已于2021年6月2日10点27分废止。肥料经销商还在经销该执行标准的肥料产品。该农资销售部销售的含腐植酸氮肥肥料产品包装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相关规定,该肥料产品包装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认定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构成了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农资销售部改正违法行为后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执行已废止企业产品标准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该农资销售部属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将未售出的涉案肥料退回某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农资销售部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710.00元,处罚款人民币110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马尔康市曹某不按照农药说明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案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对马尔康市曹某种植的蕹菜进行了监督抽查,当事人种植销售的蕹菜所检项目中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移交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该批蕹菜生产过程中,超剂量使用了吡虫啉,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无害化处理剩余蕹菜。

案例三  九寨沟县某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9月13日,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家庭农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家庭农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壤塘某公司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8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壤塘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壤塘县某公司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8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壤塘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壤塘县某公司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8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壤塘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黑水县管某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管某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发现管某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八 黑水县汪某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汪某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发现汪某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九 若尔盖县胡某收购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10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胡某农产品收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胡某对其收购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若尔盖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案例十 若尔盖县卓某收购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诺达标合格证案

10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卓某农产品收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卓某对其收购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若尔盖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一 汶川县余某销售红脆李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9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余某的红脆李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发现余某对其销售的红脆李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二 汶川县张某销售红脆李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10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的红脆李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发现张某对其销售的红脆李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三 金川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对其销售的生猪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金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十四 九寨沟县某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对其销售的葡萄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五 理县某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10月11日,理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监管人员依法对某家庭农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家庭农场对其销售的苹果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后移交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该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案例十六理县某农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11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其销售的蜂蜜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赵怡、刘元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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