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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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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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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和居民融入等方面的社区社会组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满足群众需求,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制定了《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法定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管理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成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或备案后长期不开展活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批评教育、要求整改违法违规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终止备案为加强对备案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信息化管理,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录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模块,或定期抄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登记管理备案管理、内部自治、运行管理、监督管理、促进措施、附则八章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法律地位、分类管理和主要类别。

第二章登记管理,强调了对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登记,规范了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成立、变更、注销和年检提出要求。

第三章备案管理,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明确了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备案管理条件和程序,强调了及时变更、注销和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内部自治,社区社会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要求健全章程、运行机制,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五章运行管理,明确了财产来源、募捐条件、捐赠使用、服务费用、安全管理和金融地位等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对县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社区的监督职能进行明确,提倡个人和其他单位依法监督。

第七章促进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情况制定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和措施,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采取购买服务、设立基金会、通报表扬等措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暂行办法解释部门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

政策原文:https://mzj.abazhou.gov.cn/abzmzj/c100040/202306/700ed1422ef04100ae22ec96321d0961.shtml

责任编辑:周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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