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阿 坝 州 民 政 局
阿 坝 州 财 政 局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州民政发〔2024〕7号
关于印发《阿坝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4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州基本养老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州现有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制定了《阿坝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经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阿坝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阿坝州民政局 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
阿坝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第一部分 兜底保障类(4项)
序号 |
类别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 |
兜底 保障 项目 |
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 护理服务 |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
阿坝州户籍60 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1.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2.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160元每人/每月)、半护理(130元每人/每月)、全自理(80元每人/每月)三档。 3.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或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居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有散居基本生活条件的,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和不具备散居基本生活条件的,鼓励并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1.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案”。 2.乡(镇)、村(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 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 ) |
州、县(市)民政部门、乡(镇)、村(社区)两委 |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等进行调查核 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村(社区)应当协助乡(镇)开展调查核实。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特困人员供养身份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序号 |
类别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2 |
兜 底 保 障 项目 |
最低生活保障 |
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老年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阿坝州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月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老年人,在获得低保补助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各县(市)结合实际可适当提高救助补助标准。 |
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低保工作 的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
|
州、县(市)民政局、乡(镇)、村(社区)两委 |
1. 申请。由户主或者共同生活家庭中一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或互联网提出。 2.受理。乡(镇)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在村(社区)两委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出具核对报告。,并在村(社区)公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民政部门。 4.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提交的审核材料,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作出审批决定。 5.发放。按月发放。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3 |
兜底 保障 项目 |
困难老年人医疗救助 |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医疗救助。 |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1.特困人员,孤儿; 2.低保对象;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1.资助参保。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按照我州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75%定额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对其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我州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25%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筹资文件中确定。 2.医疗费用救助。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按10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不设封顶线。 (2)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70%予以救助,年度限额为10万元。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我州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按65%予以救助,年度限额为8万元。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我州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予以救助,年度限额为6万元。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我州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予以救助,年度限额为6万元。
|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别,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分类救助。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州、县(市)医保部门 |
1.医疗救助程序。6类救助对象的身份由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予以认定,同级医保部门在接收相关部门推送的人员信息后,按规定分类实施医疗救助,按人员类别予以资助参保、核定医疗救助待遇以及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等,确保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增强救助的时效性。 2.资助参保程序。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对象,原则上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资助参保对象的居民医保费用,个人无需申请。 3.医疗费用救助程序。已核定医疗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 (以下简称“核定救助对象”),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4 |
兜 底 保 障 项 目 |
特困老年人殡葬服务 |
免除特困供养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和其余必要丧葬费用。 |
阿坝州户籍60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老年人。 |
丧葬服务费用除按有关政策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据实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不超过供养对象12个月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对负责办理的给予补助。 |
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或亲属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所在乡(镇)、村(社区)两委或亲属办理。 |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 )
|
县(市)民政局部门、乡(镇)、 村(社区)两委 |
1.丧事经办人向散居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申请,申请时提交特困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安葬(火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2.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完毕后,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划拨至预留银行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办理。 |
第二部分 困难老年人服务项目(9项)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5 |
困 难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
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
60周岁以上的散居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 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 |
凡符合条件并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老人,每人每年给予3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
补贴对象在补贴用途范围内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自行选定服务项目 。 |
《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 服务实施办法》(川财〔2014〕132号)、《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T/T43153-2023) |
县(市)民政部门、乡(镇)、村(社区)两委 |
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社区)两委提出申请。经村(社区)两委初审合格的,报乡(镇)审定。初审和审定的具体流程及办法,由县(市)民政部门开展。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
6 |
困 难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符合条件的老年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一、二级老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老年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阿坝州户籍: 1.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阿坝州户籍且属于低保家庭中老年残疾人。 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老年残疾人、具有阿坝州户籍。 3.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老年人。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00元/月。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120元/月,二级90元/月。3.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度护理补贴标准50元/月。 |
实行自愿申请,按月发放。
|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关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标扩面的通知》(阿州民政发〔2023〕16号) |
县(市)民政局、县(市)残联、乡(镇) |
1.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书面申请。 2.初审。乡(镇)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3.审核。县(市)残联对乡(镇)报送的两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定。县(市)残联审定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并公示、 5.民政部门按月发放“两项”补贴。 |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且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
7 |
困 难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本州户籍老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1. 应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1.发放《特别扶助证》。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为伤残为790人/月,死亡为1000人/月。 |
1.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 2.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扶助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3.在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进行申报。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川财社〔2022〕48号) |
州卫建委、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村(社区)两委 |
1.个人申报。申报对象持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便民服务窗口进行申报,填报申报表并签字确认。 2.乡村联合核查。由乡镇、村(社区)两级核查对象申报真实、完整性。核查人员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并由村级盖章。 3.乡级初审。乡(镇)组织开展乡级初审,按规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 4.县级复查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县级复查,按规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8 |
困 难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集中供养、医疗保障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无法定 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阿坝州户籍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对符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条件的,可根据机构承载能力依托公办养老机构予以保障。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相关规定配合提供服务。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四川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等 21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 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21〕99号 ) |
州、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报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9 |
困 难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依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 |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友投靠,又不享 受城市最低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正在城 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
救助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 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1.救助机构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2.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 流浪乞讨老年人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行动不便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 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 政部第24号令) |
州、县(市)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 |
申请人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救助管理机构受理。后进行安检登记,即可获得救助管理与服务。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0 |
困 难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提供包括建筑硬件改造、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智能化助老服务设施配备三方面内容。 |
阿坝州籍的散居特困老年人家庭,低保及 低保边缘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家庭。其他有需求的 老年人家庭,可以自愿申请自费改造。 |
按照省级工作任务安排,按照年度工作任务,省级资金按1000元/户的上限标准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扩大改造对象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自行承担。 |
针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成员意愿、住宅建筑硬性条件等,制定个性化、定制化的改造方案。 |
州民政局年度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 |
州、县(市)民政局、乡(镇)、村(社区)两委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经乡镇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州民政局下达目标任务数开展适老化改造,改造完成后组织验收。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1 |
困 难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巡访关爱服务 |
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询问,并有针对 性地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关怀、健康管理、预防保健宣教、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 |
居住在阿坝州区域内的空巢、留守、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 殊困难老年人,散居特困老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重残 老年人,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
尊重服务对象意愿,根据其困难程度、不同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采取上门巡访、电话问候、视频探访及智能设备监测等方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独居老年人、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留守老年人、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高龄独居老年人、有子女但未共同生活且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和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重病、重残、独居老年人及散居特困人员等每周巡访关爱不少于1次;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巡访关爱不少于1次。 |
在属地乡(镇)的领导下,组织引导、链接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物业、志愿者等多方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巡访关爱服务。 |
《阿坝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工作方案》 |
县(市)民政局、乡(镇)、村(社区)两委 |
了解服务对象意愿,通过上门巡访、电话问候、视频探 访及智能设备监测等方式主 动提供服务。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2 |
困 难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服务 |
依托养老机构为老 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公办养老机 构面向阿坝州户籍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 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和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
1. 特困人员,按照“愿进尽进”的原则,凡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入住. 2.特殊群体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入住,并按照县(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 |
1.县(市)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大公办养老机构资金投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加强专业护理人员配备。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县(市)民政部门 |
1.特困人员。在所属区域内按照要求入住。 2.特殊群体老年人和其他失 能(失智)老年人。 (1)自愿申请。特殊群体老 年人具有阿坝州户籍,其他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具 有阿坝州户籍,同时具备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到公办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协议入住。公办养老机 构按年度签订服务协议,落实入住费用,安排老年人入住。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3 |
困 难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 |
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具有阿坝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 评估需要适配辅助器具的残疾人。 |
根据残疾人辅具需求评估结果,依照《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对应辅具品种及其补贴额度给予辅具实物适配或货币补贴。 |
1.适配或补贴适配的辅具符合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及其需求。 2.已适配(补贴)辅具的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给予实物适配或货币补贴(含同功能辅具),同年度补贴适配不超过2件辅具. |
《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川残发[2023]6号) |
州、县(市)残联 |
个人申请—需求评估—审核批准—选购适配 |
一般老年人服务项目(13项)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4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发放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为符合条件的待遇领取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时按照国家和省、州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在阿坝州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21〕15号)文件执行。 |
确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21〕15号) |
州、县(市)人社部门 |
无需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具有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5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高龄津贴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户籍为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80—89周岁高龄津贴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 80元,90—99周岁津贴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及以上津贴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
通过“一卡通”社保卡系统发放到老年人社保卡。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龄津贴扩面提标工作的通知》(阿府办发[2012]42号)、《阿坝州民政局 阿坝州财政阿坝州老龄办关于提高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阿州民政[2018]175号) |
县(市)民政部门、乡(镇)、村(社区)两委 |
个人申请—乡(镇)核查 —县(市)民政部门核准后按月发放。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6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老年健康管理 |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2.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 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3.辅助检查。包括血 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 氨酶和总胆红素). 肾功能(血清肌酐 和血尿素氮)、空 腹血糖、血脂和心 电图检测。 4.健康指导。告知健 康体检结果并进行 相应健康指导。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1.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内容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加强与村(社区)两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 受服务。 3.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具体内容详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对于已纳入相应慢病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可作为一次随访服务。 4.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 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
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 |
65岁及以上常住人员到居住地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预约体检时间,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范要求开展健康体检。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7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 |
1.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据体质判定标准 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2.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 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每年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1.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可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和慢性病患者管理及日常诊疗时间。 2.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3.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接受过老年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 老年人中医药保健指 导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专门培训 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 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 医生)。 4.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村(社区)两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 息变化。 5.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6.每次服务后要及时、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纳入老年人健康档案。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 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关于做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22〕21号) |
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 |
老年人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参与。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辖区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相关诊室(门诊)进行登记建档。医务人员根据老年人情况给予健康体检、慢病咨询、中医体质辨识、中医保健指导等服务 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定期开展电话回访。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8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A级旅游景区,对60-65岁(不含)老年人,在国家法定 节假日实行门票半票优惠或者免收门票;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 2.持《老年优待证》参观国有纪念馆实行免费;参观国有博物馆除黄金周半价优惠外,其余时间实行免费。持《老年优待证》或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参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半价优惠。 3.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开放,与其职能相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免费向群众提供。 4.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低收费向老年人群体开放,收费标准不超过半价。 |
1.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持《老年优待证》60 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A级旅游景区,对60—65岁(不含)老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票优惠或者免收门票,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2.国有博物馆(1)持《老年优待证》参观国有纪念馆实行免费;参观国有博物馆除法定节假日半价优惠外,其余时间实行免费。(2)持《老年优待证》或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参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半价优惠。3.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1)美术馆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对于少数特殊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票价。(2)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财力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发展变化。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阅读推广宣传等活动,流动图书借阅服务与送书下乡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服务全部免费。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文化站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图书阅览室、文化院坝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讲座培训、书报刊借阅、数字化服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电影放映、群众文体活动开展等免费开放公共文化服务项目。4.公共体育场馆、健身设施应按照《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向老年人开放。 |
1.对60周岁及以上持相关证件的老年人实行相应优惠减免政策。 2.老年群体参观国有博物馆按有关规定实行门票减免优惠。3.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相结合,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保障机制完善,健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并免费向群众提供,设施利用率明显提高,使免费服务成为政府的重要民生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品牌。4.老年人群体在公共体育场馆低收费时段使用健身服务的,收费标准不超过半价。 |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关于贯彻 落实持续深入推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有关工作 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74号、《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文旅发[2021]71号、《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通知》(体规字[2021]7号) |
州、县(市)文体旅游局 |
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参观即可享受相应优惠。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19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老年人公共法律服务 |
依法为符合规定条件老年当事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减免收费。 |
60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公证机构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对行动不便、患病或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
各法律服务机构健全服务老年人工作机制,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 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 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93) |
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机构审核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对行动不便、患病或残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20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 |
依托州、县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2.为老年人提供“7*24小时”人工坐席法律咨询服务。 3.对存在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可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 4.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全域通办”可就近申请。 |
1.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 规定受理、审查法 律援助申请,指派、安 排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法律 援助服务,做到“应援 尽援、应援优援”。 2.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结合其身 体状况开辟法律援助服务“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 的法律援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
州、县(市)司法局 |
1.申请。本人向法律援助机 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12348四川法网递交网络申 请,或拨打12348热线咨询 法律问题。 2.受理。受理人员对符合受 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收取材料;对法律 咨询及时解答并记录。 3.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21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 |
为老年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供便利。 |
70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 力测试。 |
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既便利老年人考领驾驶证,又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
州公安局 |
个人申请—公安窗口审核、受理—参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测试—在驾培机构报名—考试—领证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22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优待 |
为适龄老年人提供免费乘坐城市公交优待。 |
阿坝州户籍的适龄老年人 |
为适龄老年人提供免费乘坐城市公交优待。 |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属地党委政府制定的适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政策,指导公交运营企业做好老年人乘坐城区城市公交优待服务。做好当地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优待服务。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公交运营企业 |
老年人凭身份证办理老年人公交卡即可享受相应刷卡乘车优惠。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23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绿色惠民殡葬服务 |
采取减免费用或提 供补贴等方式减轻 群众办丧负担。 |
阿坝州户籍在阿坝州区域内具有火化能力的殡仪馆实施火化的老年人。 |
按照每人600元规定免除或给予补贴。 |
殡葬基本服务费按照每人600元规定免除或给予补贴。 |
《阿坝州民政局关于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服务的通知》 |
州民政局、各县(市)民政局 |
向所在具有火化能力的殡仪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火化证等资料,审核完毕后,按照每人600元规定免除或给予补贴,划拨至预留银行卡。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24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老年教育 |
依托社区大学、老年大学、老干部大学、老年协会开展老年教育 |
60以上老年人 |
依托社区大学、老年大学、老干部大学、老年协会为开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教育活动需求。 |
持续扩大老年教育供给,积极发展和壮大老年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 |
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川办发〔2023〕35号 |
州、县(市)民政局、州、县(市)教育局、州、县(市)委老干部局 |
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即可享受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 依据 |
责任主体 |
流 程 |
25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子女陪护假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陪护 |
60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有义务开展对老年人陪护照料。 |
1.企业要将落实职工各类假期制度作为必备条件写入《集体合同》中,并通过平等协商进行约定。2.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落实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阿府办法【2018】25号)、《中共阿坝州委组织部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相关规定的通知》。 |
州、县民政局、人社局 |
用人单位核定审批老年人子女护理假期。 |
26 |
一 般 老 年 人 服 务 项 目 |
老年人助餐 |
示范性老年助餐网络 |
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通过“1+N”老年助餐网络,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老年人自愿、底偿服务原则,为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餐食服务。 |
1.通过新建、改(扩),建立“1+N”二级老年助餐网络,即建设1个“中央厨房”,N个“助餐点位”,原则上每个县(市)建设一个示范性老年助餐网络,每个老年助餐网络按照“1+N”形式,每个“中央厨房”对应建设至少3个“助餐点位”。2.示范性老年助餐网络即可1个经营主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采用合作方式经营管理。3.经营主体宜按照《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相关要求,配置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4.选址应位于辖区内居民生活密集,地理位置、交通方便地段,救护车、消防车可出入。老年人步行15分钟可及。5.采取抵偿运营。 |
《四川省示范性老年助餐网络建设导则(试行》(川民发[2023]115)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县(市)民政局 |
各县(市)按照《四川省示范性老年助餐网络建设导则(试行》要求落实场地—制定建设、运营方案—由各县(市)民政局通过州民政局申报省民政厅—落实省级建设补助资金—由县(市)民政局组织建设—落实经营方—向老年人开放运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