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活动。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分为一般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两种类型。其中:一般养老机构主要包含公办老年社会福利院和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一般养老机构评定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农村敬老院评定等级采用三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一般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
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养老机构
1.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且在有效期内,开办运营一年以上;
2.不存在《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标:一般养老机构》提出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养老机构;
3.申报三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第5.4条第b项相关要求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或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MZ/T170-2021)相关要求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4.截至评定之日起近一年内未发生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农村敬老院
1.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且在有效期内,开办运营一年以上;
2不存在《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标:农村敬老院》提出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农村敬老院;
4.截至评定之日起近一年内未发生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省民政厅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配套政策制度的制定及评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负责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其他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抽查。
市(州)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本地区一般养老机构中二至四级等级评定,负责对一般养老机构中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的抽查,并对辖区内申报养老机构五级等级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协助开展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的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并对辖区内申报二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的资料进行审查,协助开展养老机构二级及以上的等级评定。
第九条市(州)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各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条在省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开展养老机构的五级等级评定和其他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抽查。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民政厅统一通报、发放证书、颁发牌匾。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统一印发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对照《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指标》进行自评,结合自评情况向县(市、区)级民政主管部门申请等级评定,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
3.申请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一般养老机构,还应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制度或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文件。
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评定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机构在规定时限补齐相应材料;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正式答复。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组织评定专家对申请一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进行评审;对申请二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州)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州)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评定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二至四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对申请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初审意见后,组织对申请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定专家组应按照《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指标体系》要求,综合采取远程审核、现场查看、现场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召开首次评审会议。评定小组推选评定组长,评定组长介绍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参评养老机构负责人向评审专家组介绍机构基本情况。
2.开展现场评审。评定专家依照评定依据,对照参评养老机构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现场评审,并对扣分项给出扣分依据。
3.召开闭门评审会议。专家组根据现场审验情况,开展评定讨论,给出结论性意见。
4.召开末次评审会议。专家组将评估结论性意见进行现场通报,并填写《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论表》后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参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报市(州)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议。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充分调查评审情况,必要时安排复评。
第十八条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结果,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对养老机构的评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实名反映。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认真核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反映人,并通报相关养老机构。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一条评定结果为一级的一般养老机构和一级到三级的农村敬老院由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在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州)级民政部门备案;评定结果为二级至四级的养老机构由市(州)级民政部门在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报送至民政厅进行备案;评定结果为五级的由民政厅报送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评定期间,评定专家有权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指派工作人员负责说明情况,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各级评定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评定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定过程中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评定申请表、机构自我评价表、专家评分表和评定结论表、专家组名单、委员会审议会议纪要等)妥善保管、留档备查,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1.与参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2.曾在参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
3.与参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需要回避的评定委员、评定专家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各级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复评。
复评低于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评定委员会按照复评结果作出降低或取消原评定等级的决议。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评定权限以书面形式将决议告知该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民政厅统一制定。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一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升级评定的申请,被终止评定或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民政主管部门作出终止评定的处理;已经取得评定等级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由相应民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
1.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2.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人员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工作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4.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6.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养老服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在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原评定证书、牌匾主动退回民政部门;被取消评定等级、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取消或降低评定等级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一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评定专家、工作人员资格。
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干预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
评定委员会对评定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审查,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养老机构制定护理费、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在养老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
2.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3.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4.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相关表单
相关附件下载:附件
政策解读:https://mzj.abazhou.gov.cn/abzmzj/zcjdmzj/202305/56db214512d84cdf9569bf864e6cefe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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