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四川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保护工程的推进和实施,各类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呈恢复性增长趋势,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等情况时有发生。2018年起,省林草局就着手研究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起草工作。经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风险评估等程序,日前,《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指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其他非保护动物。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主体,负责筹措资金、做出补偿决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补偿工作。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6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办法对人身伤害补偿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设置了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人身伤害补偿优先的原则,确定了财产损失补偿比例,规定了从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到政府最后落实补偿的整套程序,并根据各环节需要设置了相应时限。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如何保障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办法规定了回避要求,同时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细则,使办法落地实施符合地方实际,更具有操作性。(记者 王培哲)
责任编辑:州林业和草原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