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乡村护林(草)员的选聘条件和程序、责任和权利、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规定。
《办法》提出,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马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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