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畜矛盾明显缓解,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根本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57%左右,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0%左右,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彰显。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意见》提出了16条工作和保障措施。工作措施共12条,包括建立草原调查体系、健全草原监测评价体系、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加大草原保护力度、完善草原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推进草原生态修复、统筹推进林草生态治理、大力发展草种业、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稳妥推进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动草原地区绿色发展。保障措施共4条,包括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意见》要求,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工作负总责,实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事业发展,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充分发挥种草护草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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