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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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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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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坝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2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现将《阿坝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阿坝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在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我州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两种方式任选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以及全州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得办理补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全额补助。各县(市)如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1.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其余部分缴费档次补贴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进行分担。

2.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进行分担。有多重代缴身份的不重复享受代缴政策。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六、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七、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发放。为鼓励参保人长期参保,对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在省规定的每月增加2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元,达到每月3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进行分担。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

根据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中央和省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情况,提出全州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州委、州政府确定。在中央、省和州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县(市)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八、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者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较高标准的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追回。

社区服刑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参保缴费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继续发给服刑前原标准的基本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或者因案件撤销、不予起诉的,被通缉或者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予以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待遇领取人员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发给服刑前原标准的基本养老金。

九、死亡丧葬抚恤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将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进行分担。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参加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丧葬费发放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4个月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按3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8个月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按7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其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办理方式。

参保人员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6个月内办理注销、申报等相关手续的,方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十、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和丧葬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系统应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要加强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并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实时联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衔接落实上级补助资金,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健康委、残联等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城乡特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办理对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州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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