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
阿府发〔2021〕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全州防火期原则上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和调整草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划定草原防火区,规定草原防火期,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严控野外火源。要下大力筑牢“四条防线”(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保防线),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购、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罚。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六、迅速报告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开展全方位、拉网式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2119报警。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政策解读:《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和《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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