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阿府发〔2016〕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阿坝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按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按规定直接给予后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州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县市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核定补助财政资金额度,按规定办理经费下达工作。州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县市税务部门开展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后续审核等工作,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反馈给州科技局。各县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投入研发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纳入我州研发经费统计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七条 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八条 已经享受了省、州、县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第三章 补助方式、依据及标准
第九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实行诚信化管理,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十条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首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一条具体补助比例,州科技局根据申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阿坝州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汇总。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材料由阿坝州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推荐单位严格把关。州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负责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州科技局;县市科技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局。
第十五条 核定公示。州科技局会同州税务局、财政局核定拟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州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通过阿坝州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阿坝州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随当年申报指南下发)。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核算周期内规上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将州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阿坝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将会同县市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阿坝州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部门以及相关州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将适时对获得补助的县市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